公务员笔试前夕,考生们都会收到提示,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安全。近日,巴中一名考生向四川在线问政四川平台和川报观察民情热线求助通道举报,他参加巴中市2020年上半年公开考录公务员暨定向招录乡镇公务员笔试时,所在的4考室中出现多起作弊违规现象。目前,巴中市公务员局已对举报内容进行了回复:违规考生考试成绩无效,并责成教育主管部门问责监考老师。
问政四川平台网友举报截图
网友举报:巴中考场出现作弊违规现象
网友称,他是四川省“7.25”公务员考试(省考)的一名考生,考试地点为巴中市实验小学四考室。
“我所在的考场中发生了作弊事件,但监考老师并未作实质性处理。”网友在贴文中详细叙述了考场中的情况——
●在考试过程中,有考生随身携带手机未关机,且出现语音“我好像不太明白你在说什么”;
●有考生随身携带手机未上交,考试过程中闹钟响起;
●在考试过程中,有考生随身携带手机未上交,收卷时被监考老师发现;
●有考生书桌里有考试相关书籍被监考老师发现;
●考场没有金属探测仪,考生进入考场未进行检测,风险隐患大。
网友表示,对于考生涉嫌作弊违规等行为,考场内的监考老师并未作出实质性处理,仅当场收了手机和书籍。
“考场出现涉嫌作弊的行为,对其他考生来说是严重不公平的。”网友说,公务员考试作为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一关,作弊直接影响考试公平,甚至触犯法律,可监考老师却不了了之,严重违反了公务员选拔人才“公平公正”的原则,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严查此等现象,还所有考生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考试空间。
巴中市公务员局:违规考生成绩无效 问责监考老师
近日,巴中市公务员局对此事进行了回复:获悉情况后,他们成立专项调查核实组,通过走访谈话、电话了解等方式逐一核实,就考生反映的问题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调查核实:7月25日下午在该考室《公共基础知识》笔试中,12号考生未将手机放在指定位置,并有查看手机的行为属实;10号考生因手机铃音响,被监考老师发现并当场收缴的情况属实;2号考生在考试中有翻阅纸质资料(培训机构宣传资料《考前30分》)的行为属实。
根据调查结果,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全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操作规范》作出如下处理意见:2号考生因在考试中翻阅资料,对其作出“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12号考生因在考试中存在“翻看手机”的行为,对其作出“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10号考生虽未按规定将手机放在指定位置,但无操作行为,在手机铃音响后,监考老师及时进行了收缴,对其作出批评教育的处理。
回复称,该考室2名监考老师,对考场秩序组织不力、处置不及时、未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已责成市教育主管部门对其严肃追责问责。另外,巴中市公务员局将对该考点考务办相关责任人员监督不力予以组织处理。
附: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一)抄袭、协助抄袭的;(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
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